【許添盛醫師購屋事件(二)訴訟過程】
《官司開始》
許醫師於108.9.19通知承磐建設公司「解除合約」,要求返還已繳價款(3839萬1200元)及給付賠償金(5028萬4871元),包括折讓金1000萬元及遲延利息等。
許醫師接著在108.10.24發律師函,要求文到7日内給付,隨之向法院提出告訴,並聲請假扣押。
許醫師對建設公司的訴求:
(1)房地價款 3839萬1200元(自備款)
(2)違約金 1556萬4000元(總價15%)
(3)遲延完工利息 1217萬0010元(104年底->使用執照)
(4)遲延交屋利息 1107萬5861元(使用執照->退屋)
(5)折讓金 1000萬元(補充協議書)
(6)已支出設計費 67萬5000元
(7)精神慰撫金 80萬元
以上合計 8867萬6071元
《敵方反攻》
訴訟過程中,建設公司真是花招百出,該還的錢東扣西扣,延誤完工的理由也五花八門。
建商先於108.12.6反控許醫師違約,將已繳價款3839萬1200元,扣除:
(1)違約金 1556萬4000元(總價15%)
(2)變更設計費 199萬5523元(客變)
(3)代銷佣金 570萬6800元 (總價5.5%)
主張返還餘額1512萬4877元,並於108.12.18提存臺北地院提存所。
建商還主張下列時間不能列入工作日:
(1)社區管委會要求維護道路 467日
(2)管委會規定星期假日不能施工 329日
(3)社區管委會縮短工時 226日
(4)雨天(無論雨量大小) 659日
總計1681天不應計入施工天數。換句話說,建商自認根本沒有延遲完工。
建商還把合約條文「民國103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主建物、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,並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完工日」解釋成2件事,主張:
(1)104.12.31(依補充協議)之前完成主建物、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 -> 已於104.4.20完成,並無逾期。
(2)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完工日 -> 和前句無關,只是定義名詞「完工日」。
其他小項就不贅述了,有興趣者可自行下載判決書閱覽。
《速審速結》
買方於108年11月提出告訴,訴訟時程:
109年8月一審判決(約9個月)買方勝訴6395萬5200元
110年4月二審判決(約8個月)買方勝訴6245萬5200元
110年8月三審定讞(約4個月)買方勝訴同二審
約9個月一審勝訴、歷時1年9個月三審定讞,以同類型案件來說並不慢。
建商的主張幾乎全被法官駁回,法官認為:
(1)變更設計費沒有根據、代銷佣金是全社區的廣告費。
(2)合約寫的是104年12月31日前完工「且」取得使用執照。
(3)社區管委會的種種規定,建商簽約前早已知悉。
(4)降大雨(天雨量≧80mm/時雨量≧40mm)的57天才可以扣除。
買方的主張在一審被採認狀況:
(1)房地價款3839萬1200元、違約金1556萬4000元、折讓金1000萬元:有理由。
(2)遲延完工利息1217萬0010元、遲延交屋利息1107萬5861元:已有違約金不應重覆收取。
(3)已支出設計費67萬5000元、精神慰撫金80萬元:違約金已包含這些損害。
以上合計建商(承磐建設)共需返還6395萬5200元。
二審和ㄧ審的差別,在於違約金的計算,建設公司因為逾期太久,已經達到合約規定的上限(總價15%)。一審依原房價1億0376萬元計算,二審認為房價已經折讓1000萬元,所以違約金應為9376萬元*15%=1406萬4000元。故二審判決建商共需返還6345萬5200元
三審駁回建商(承磐建設)上訴定讞,建商除了退還屋款3839萬1200元,還要付賠償金2406萬4000元。
(以上資料根據判決書整理,若有誤請告知。)
《三審定讞》
法官的判決書寫得非常用心,一審20頁、二審29頁,詳細論述了已知證據,引用了各種法條,參考了施工氣象資料,並逐項說明判決理由。
一、二、三審大獲全勝,但是爲什麼許醫師贏了判決,卻拿不到錢呢?讓我們繼續看下去⋯⋯
本篇原文出處:FB社團--為許添盛醫師加油打氣(公開版) 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groups/drhsuoffline/permalink/204101932461057
原文作者:黃凱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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